工信部征求互联网管理称五大行为不正当竞争

添加时间:11-01-14   添加人:无  点击:


【通信产业网讯】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其中“第二章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第六条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五大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互联网企业对其他互联网企业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办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